为规范和加强膜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8]531号)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以及本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自主科研和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由重点实验室直接使用、与重点实验室任务直接相关的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仪器设备费。
二、开放运行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对外开放共享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对外开放共享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高级访问学者经费等。
三、基本科研业务费是指重点实验室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和探索性自主选题研究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
四、科研仪器设备费是指按照科研工作需求进行五年一次的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发生的费用,由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会议讨论决定仪器设备更新改造计划并上报,批准后专款专用。
五、专项经费允许开支的劳务费是指在开展重点实验室相关工作中支付给重点实验室成员或相关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六、专项经费中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专项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八、各类学术活动、工作会议等经费开支,需报实验室主任审批后,在财务规定许可范围内支出。
九、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三家分室的专项经费分别纳入各依托单位的财务管理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各分室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依托单位具体负责对实验室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给予政策上的指导与服务,监督实验室按进度使用专项经费,为实验室的相关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
十、专项经费实行总预算控制、分年度滚动拨款的管理方式。主要参照依托单位的各项内控制度进行经费支出。专项经费决算纳入依托单位决算编制。
十一、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专项资金形成的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十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教[2011]227号),实验室截至7月31日、10月31日、11月30日、12月31日预算执行进度不得低于预算执行计划进度5个百分点(含)。
十三、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以及相关单位的有关要求,依托单位审计处、财务处、科技处对专项经费实施过程和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