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实验室管理,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责任感,防止国有资产的损坏和流失,保证实验室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认定范围及赔偿标准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工作不认真、失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2.未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擅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3.保管不当,搬运不慎,外借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
4.尚未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5.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价值在10000元以下的,使用者实验室负责赔偿维修或配件费用的100%;超过10000元以上的,使用者实验室负责赔偿维修或配件费用的30-50%,具体赔偿比例根据实际责任情况确定。
二、在正常使用中出现损坏,经鉴定确属仪器设备本身问题或寿命问题,可不追究使用者责任。
三、由于仪器检修、试运行等不可预见因素;或停电意外损坏等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经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组织的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四、属于多人共同负责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表现情况,由实验室或个人分担赔偿数额。
五、发生大型仪器设备丢失或被盗抢等重大事故,应先保护现场,由依托单位主持,对有关管理人员调查核实,并通知学校有关部门(保卫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等)协同处理。
六、赔偿工作通过依托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执行,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